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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2025年度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股东身份(通过公募基金持股)参与股东大会投票信息披露

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通过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及佣金支付情况(2025年度)

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2025年9月25日)

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2025年7月3日)

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产品的服务机构更名变更的公告

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通过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及佣金支付情况(2024年度)

重要提示

 

 

 

 

 

 

 

 

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产品风险等级评价办法

2024 年版)

 

 

 

 

 

 

 

2024 12

制度版本信息

版本号

版本日期

第 1 版

2022 年 1 月 13 日

第 2 版

2024 年 12 月 3 日

 

 

 

 

 

 

 

第一章 风险评价的目的

第二章 风险评价的频率

第三章 风险评价的体现

第四章 风险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 产品类型划分

第六章 产品风险等级概览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风险评价的目的

 

第一条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目的是对公司担任管理人的产品(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向投资人推介产品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风险评价的频率

 

第三条公司在新产品立项前,必须对拟立项的新产品进行初始风险评价。 第四条公司应进行持续风险评价:所有产品在合同变更后应重新进行产品风险等级评价,原则上公募产品于每年度、私募产品每两年应完成持续风险

评价。

 

第三章风险评价的体现

 

第五条产品风险评价以其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产品风险等级划分为五个档次,按照风险由低到高依次为:R1(低风险)、R2(中低风险)、R3(中风险)、R4(中高风险)、R5(高风险)。

 

 

 

 

第四章风险评价的依据

 

第六条公司进行产品风险等级评价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类别

(二)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三)募集方式;

(四)运作方式及流动性;

(五)变现能力;

(六)杠杆情况;

(七)跟踪误差及波动率

(八)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九)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十)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十一)跨境因素;

(十二)产品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十三)其他因素。 第七条产品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

(二)产品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

(三)产品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投资者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

(四)产品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

(五)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 (六)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八条公司对产品风险进行评价时,应综合考虑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

所列各项因素,以保证评价的客观性。

 

第五章产品类型划分

 

第九条产品依据产品合同及说明书中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

比例,产品具体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现金管理类:8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现金管理类资产,不投资于长久期债券、信用债、权益类等资产

(二)固定收益类产品:8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

(三)权益类产品:8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

(四)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且衍生品账户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20%;

(五)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

品类资产,并且任一类资产投资的比例不符合(一)、(二)、(三)、(四)规定的。

第十条若出现不属于上述分类的产品,或者上述分类无法准确反映产品投资特性的,将进行专门的风险评价方法。

 

第六章产品风险等级概览

 

第十一条 各类型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情况如下表所示: (一)新产品基础风险等级的确定 根据产品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等确定基础风险等级。然后参照调整因素进行调整。该调整后的风险等级即为该产品的初始风险等级。

各类型产品对应的基础风险等级细化如下表所示: 

产品类型

(一级分类)  

产品类型

(二级分类)

(仅供参考)

投资比例

基础风险等级(仅供参考)

现金管理类

 

主要投向为现金管理类资产,不投资于长久期债券、信用债、权益类等资产

低(R1)

固定收益类

短期纯债、中长期纯债、被动债券指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 ≥80%,且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

0%

 中低(R2)

可转债债基、一级债基、二级债基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 ≥80%,且0%≤权益类资产投资

比例≤20%

中低(R2)

混合类

偏债混合、平衡混合、偏股混合、灵

活配置

0%< 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

<80%,且任一类资产投资比例

不超过80%

中(R3)

不符合权益类、固定收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的

中(R3)

权益类

普通股票、被动指数、偏股混合

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80% 

中高(R4)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股票多空、商品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投资比例(合约市值)≥80%,且衍生品账户

保证金占比>20%

高(R5)

注:其他未列入的产品类别,将在初次评级时进行具体基础等级认定。产品类型(一级分类、二级分类)参考wind分类。

FOF基金、QDII基金、REITs的风险等级根据其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等参照以上确定基础风险等级。

(二)确定调整因素  (1)运作方式及流动性 对于封闭式(大于12个月),持有期式(大于12个月)以及定期开放式(封闭期大于12个月)的产品,考虑风险等级做相应调整。有特定投资策略的产品除外。

处于开放期间的产品,在相应考核周期的平均数作为考核口径,以“产品持有的7个工作日内可变现资产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计算,低于20%,考虑风险调高一级。已在初始风险等级评价考虑运作方式(封闭期、持有期、定

期开放)的除外。 

(2)变现能力

考虑基金资产是否能够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产品,对于产品持有的7个工作日内可变现资产占资产净值的比例<20%,或者资产可变现时间在182天

(含182天)以上的产品,考虑风险等级相应调高一级。 

(3)杠杆情况 

对于开放期内公募基金、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在考核期内平均杠杆率大于135%,考虑风险提升;对于封闭期内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在考核期内平均杠杆率大于195%,考虑风险提升。  (4)同类产品的跟踪误差及历史波动程度  对于权益产品,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年化跟踪误差超过15%,考虑风险调高一级。对于非权益类产品,其年化波动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200%,考虑风险调高一级,若无业绩比较基准,则对比同类产品(或公募策略指数)。 同类产品(公募策略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的200%,考虑风险调高一级。

(5)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对于混合类产品,计算“权益类净敞口占资产总值的比例”、“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净头寸占资产总值的比例”,若任一指标在评价期间内的平均比例高于80%,考虑风险等级调高一级。 但已在初始风险等级评价中依据“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调高过产品风险等级的除外。

(6)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对于公募基金,当期持仓中存在投资标的有实质违约的情况,且占平均总资产比例超过10%,考虑风险调高一级;对于资产管理计划,当期持仓中存在投资标的有实质违约的情况,且占平均总资产比例超过20%,考虑风险

调高一级。

(7)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对于公募基金,产品实际运作中,产品持有的投资标的发生特殊估值调整事项,且占总资产比例超过10%,考虑风险等级调高一级;对于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实际运作中,产品持有的投资标的发生特殊估值调整事项,且占总资产比例超过20%。已根据第(6)项调高风险等级的违约债券及按指数收益法须进行估值调整的停牌股票除外。 

(8)跨境因素 

产品实际运作中,在评价期间内非现金资产中投向境外市场的平均比例超过资产总值的80%,考虑风险等级调高一级。但已在初始风险等级评价中依据“产品的跨境因素” 调高过产品风险等级的除外。

(9)有无违规情况 

管理人最近一年因该产品运作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监管措施,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监管

措施的,考虑风险调高一级。 

(10)复杂结构

对于设立分层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设立劣后层的结构化资管计划,在原有的风险等级基础上,考虑相应提升或调高一级。

(11)其他风险等级调整事项 

如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有新增要求,或管理人认为有其他影响产品风险

等级的因素,将根据届时情况调整,并提交产品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在评价产品的风险等级时,应在上述风险等级划分范畴内,综合考虑第四章所列各项因素,依据事先确定的权重,评价产品的最终风险等级,风险等级评价评分办法参考附件《风险等级评价标准打分表》,产品的风险等级最终由产品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业务的发展做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与本制度不一致时,公司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